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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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0-28
案號: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42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王文隆 設籍臺中市○○區○○○路000號(臺 中○○○○○○○○○,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221元,及其中新臺幣7,940元自民國1 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伸蔚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