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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1-26)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6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28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送達代收人  洪秋琪  
訴訟代理人  洪秋琪  
            林岳樺  
被      告  田騏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90元,及其中新臺幣25,469元自民國
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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