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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09-26)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26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0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洪雨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22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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