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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12)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09-12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8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劉玉如  
被      告  張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895元,及其中新臺幣62,856元自
    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25日開始與原告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依約被告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
    責任,被告領用信用卡後,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單
    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計息。詎被告未依約履行,截至114年5月11日止尚積欠本金
    新臺幣(下同)62,856元、已到期利息2,039元,以上合計64,
    895元未為清償,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信用卡
    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目前有身心障礙手冊,經濟上有困難等語。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等件
    為證,被告雖辯稱其經濟上有困難云云,惟被告個人經濟狀
    況尚非得拒絕清償之事由,是被告所辯尚非可採,本院依調
    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
    間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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