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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糾紛(2025-10-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9 案號:中司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楊湄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
    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9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合法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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