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1-14)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1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送達代收人 林咏萱
被 告 陳孟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行所為「按年息百分之25計算之利
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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