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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3-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佳美食品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游子軒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4年7月31日 260,770元 AC65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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