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3-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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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佳美食品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游子軒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4年7月31日 260,770元 AC65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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