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王雅慈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姓法務人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萬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8萬1996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以114年度
補字第260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
項裁定業於114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
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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