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V 履行契約(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V
2026-06-09
案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原 告 林宣宏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被 告 林愇達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第1項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
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5年5月11
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