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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4-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被      告  立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宥熏  

被      告  謝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告謝宥熏、謝星輝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
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謝
宥熏、謝星輝之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
有二人戶籍謄本可稽,堪認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則原告於
起訴時一併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朱浩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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