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4-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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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被 告 立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宥熏 被 告 謝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告謝宥熏、謝星輝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 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謝 宥熏、謝星輝之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 有二人戶籍謄本可稽,堪認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則原告於 起訴時一併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朱浩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