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V 清償借款(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09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麗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5年5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1
5年5月1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均未繳費補正等情,
此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未繳費)、答詢表(查無繳費紀錄)等在卷可參,其逾期未
補繳上訴裁判費,上訴即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