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3-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6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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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被 告 新瀚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維瀚
豆欣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3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然因被告豆欣玫於民
國115年2月22日出境,以致本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未
能合法送達予被告豆欣玫,故本件就被告豆欣玫部分應重新
送達,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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