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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2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朱大維  
被      告  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箐熒  
被      告  陳焯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
(114年度訴字第2370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0萬34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篤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篤騰公司)於
    民國114年2月18日邀同被告陳箐熒、陳焯詠擔任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
    借款期間自114年2月25日起至117年2月25日止,並約定自撥
    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依原告
    銀行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年息3.78%計算,目前年
    息為如附表所示,同時約定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然被告僅
    繳息至114年7月24日、114年9月25日,迭經催討,迄今尚積
    欠如附表所示之本息未清償,依被告簽立之銀行授信綜合額
    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截息日畫面、利率查詢畫面等件
    (見士院卷第18-40頁)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
    實。
 ㈡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
    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
    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篤騰公司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已視為全
    部到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
    清償;陳箐熒、陳焯詠為篤騰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
編號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 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52萬3246元 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38% 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65萬2819元 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38% 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30萬4649元 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38% 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 12萬2693元 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42%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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