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V 終止借名登記等(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V
2026-06-09
案號: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804號
原 告 蔣宛宜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被 告 楊家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在彰化縣○○鎮○○街000號等情,
經原告呈報並聲請狀載明在卷(本院卷第273頁),並有被
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5頁),堪認被告住所
地並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
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