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留款(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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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洪涵羚
被 告 正和砂石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沁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苗栗縣,復查無特別審判籍,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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