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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留款(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洪涵羚  


被      告  正和砂石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沁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苗栗縣,復查無特別審判籍,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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