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等(2026-03-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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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蔡忠諺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
6,13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萬3,0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萬6,1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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