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4-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顔元博
訴訟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昇超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
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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