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盧翊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定有明文。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367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
月21日止之利息合計為780元(計算式詳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萬4450元(計算式:80萬
3670元+780元=80萬4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萬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附表一: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74萬6408元 114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72%
附表二:即至起訴前1日所需列入裁判費計算之利息部分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74萬6408元 114年12月19日 114年12月21日 (3/365) 12.72% 780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