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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徐達勝  
            詹景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5,56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3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
    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
    告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殷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578,64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7.1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
    1月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共26,9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5,568元(計算式:578,643
    元+26,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6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給付金額 1 利息 578,643元 114年5月31日 115年1月4日 7.13% 24,754.35元  違約金  114年7月1日 114年12月31日 0.713% 2,079.82元    115年1月1日 115年1月4日 1.426% 90.43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26,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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