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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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林義洋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至起訴後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
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5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萬6,54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
繫屬法院之事件,揆諸前開說明,就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28日止之利息共7,8
13元(計算式:3,079+4,734=7,813)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萬4,356元(計算式:536,543+7
,813=544,356),應徵裁判費7,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23,142元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99%計算 3,079元 2 300,013元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4,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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