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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林義洋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至起訴後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
    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5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萬6,54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
    繫屬法院之事件,揆諸前開說明,就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28日止之利息共7,8
    13元(計算式:3,079+4,734=7,813)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萬4,356元(計算式:536,543+7
    ,813=544,356),應徵裁判費7,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23,142元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99%計算  3,079元 2 300,013元 自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4,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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