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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王培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等相關費用,其起訴請求
範圍不明確,法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之金額究為何?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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