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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冠豪  
被      告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成森  
被      告  瑋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碧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
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1萬04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2月22日已可確定之利息、
違約金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
1萬939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045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9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1萬415元) 1 利息 161萬415元 114年11月1日 114年12月22日 (52/365) 3.76% 8,626.53元  2 違約金 161萬415元 114年12月2日 114年12月22日 (21/365) 0.376% 348.38元  小計       8,974.91元 合計        161萬9,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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