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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1-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功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功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歆玫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瑞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王兆倫、劉麗鈴、徐韻
函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萬7,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萬8,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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