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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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林焜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
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6萬5,694元,
及其中本金54萬8,134元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56萬6,750元【計算式:565,694元(請求金額)+1,056元(1
14年12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月25日之利息)=566,75
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1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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