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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林哲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哲禎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0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日
    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
    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
    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
    ,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
    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4年11月30日,有本院自行繳納款
    項收據收款章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83,76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1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8萬1688元) 1 利息 184萬5513元 114年11月28日 114年11月30日 (3/365) 13.72% 2081.13元  小計       2081.13元 合計        188萬3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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