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謝逸傑律師即被繼承人李金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貳萬零參拾貳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
零玖佰零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
    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
    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亦有明定。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逸傑律師
    即被繼承人李金翰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
    字第35457號),惟被告謝逸傑律師即被繼承人李金翰之遺
    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聲明請求:(一)被告謝逸傑
    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金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7,028,33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且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個月。(二)被告謝逸傑律師
    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金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669,719
    元,及自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2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三)被告謝逸傑律
    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金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408,527
    元,及自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2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揆諸前揭說明,上開
    請求金額應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21日為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部
    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0,320
    ,032元(計算式:0000000元+0000000元+408527元=0000000
    0元,00000000元+213454元=0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40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0,106,578元 1 利息 7,028,332元 114年2月22日 114年12月21日 (303/365) 2.27% 132,442.66元  2 違約金 7,028,332元 114年3月22日 114年9月21日 (184/365) 0.227% 8,042.72元  3 違約金 7,028,332元 114年9月22日 114年12月21日 (91/365) 0.454% 7,955.3元  4 利息 2,669,719元 114年2月22日 114年12月21日 (303/365) 2.27% 50,308.48元  5 違約金 2,669,719元 114年3月22日 114年9月21日 (184/365) 0.227% 3,055.04元  6 違約金 2,669,719元 114年9月22日 114年12月21日 (91/365) 0.454% 3,021.83元  7 利息 408,527元 114年2月22日 114年12月21日 (303/365) 2.27% 7,698.33元  8 違約金 408,527元 114年3月22日 114年9月21日 (184/365) 0.227% 467.49元  9 違約金 408,527元 114年9月22日 114年12月21日 (91/365) 0.454% 462.41元  小計       213,454.25元 合計 10,320,032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