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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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豐松發支付命令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5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
114年11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
14年11月25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6,59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萬803元) 1 利息 26萬340元 114年9月8日 114年11月25日 (79/365) 10.03% 5,651.66元 2 違約金 26萬340元 114年9月23日 114年11月25日 (64/365) 1.003% 457.86元 3 利息 24萬463元 114年8月26日 114年11月25日 (92/365) 14.99% 9,085.42元 4 違約金 24萬463元 114年9月27日 114年11月25日 (60/365) 1.499% 592.53元 小計 1萬5,787.47元 合計 51萬6,590元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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