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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豐松發支付命令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5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
114年11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
14年11月25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6,59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萬803元) 1 利息 26萬340元 114年9月8日 114年11月25日 (79/365) 10.03% 5,651.66元  2 違約金 26萬340元 114年9月23日 114年11月25日 (64/365) 1.003% 457.86元  3 利息 24萬463元 114年8月26日 114年11月25日 (92/365) 14.99% 9,085.42元  4 違約金 24萬463元 114年9月27日 114年11月25日 (60/365) 1.499% 592.53元  小計       1萬5,787.47元 合計        51萬6,590元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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