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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等(2026-0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永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陳姿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76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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