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等(2026-0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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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陳姿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76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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