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V 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09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50號
原 告 孫愛蓮 送達處所: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0段000 號0樓之0
孫玉蘭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道0段000 號0樓之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
張哲維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記載訴訟標的價額,或提出其他得以確認建物
起訴時市場交易價額之資料,本院尚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原告自應查報補正如下列所示事項:
㈠原告應提出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第四項所示,門牌
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地下一樓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
謄本(建號全部),如有必要,需具狀更正前開訴之聲明所
示建號(按:原聲明為臺中市○區○○段○○段000○號,惟此應
係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三樓之建號),並提出上
開建物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及其價值證明(包括但
不限於:系爭建物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實價登錄
資料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根據)。
㈡原告應提出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
第六項所示,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路○段00號三樓建物之起訴時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及
其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系爭建物鑑價報告、房屋仲介
行情證明、實價登錄資料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根據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