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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清償借款(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09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42號
原      告  林靜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逸莉即王麗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
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