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張雨萱
被 告 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萬7,120元(計算式如附
表),應徵裁判費4萬5,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74萬1,600元) 1 利息 194萬元 114年11月26日 115年1月4日 (40/365) 7.3% 1萬5,520元 小計 1萬5,520元 合計 375萬7,120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