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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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蔡順傑(下稱被告)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9,970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1月18日已
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628,14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9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35,819元 1 利息 235,819元 114年9月3日 114年11月18日 (77/365) 7.44% 3,701.26元 2 違約金 235,819元 114年10月4日 114年11月18日 (46/365) 0.744% 221.11元 小計 3,922.37元 請求金額:374,151元 1 利息 37萬4,151元 114年8月27日 114年11月18日 (84/365) 15.59% 13,423.92元 2 違約金 37萬4,151元 114年9月28日 114年11月18日 (52/365) 1.559% 831元 小計 14,254.92元 合計 628,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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