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V 清償借款(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10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林志忠
被 告 陳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
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75萬元,及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本件乃於115年3月11日起訴,則加計自11
4年10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10日止之利息後,原告請
求之金額合計為342萬6,19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16%×
(147/365)+750000+750000×5%×(147/365)≒0000000,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2萬6,199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萬1,63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萬1,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