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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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不真正連帶債
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
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
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
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792,9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1,792,9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前2項請求,如有任一
被告為給付時,他被告於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第1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92,987元,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
的金額亦為1,792,987元,因前2項聲明為競合關係,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792,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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