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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于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
民國115年2月5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視為起訴,並請求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4,445元,及其中741,404元自115年2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依前揭
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算之,是加計
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4日之利息2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4,744元(計算式:764,445元+299元=764
,744元),應繳裁判費10,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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