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緊急處分(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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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朱益成
送達代收人 施麟恩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整字第1號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持續經營
72年之公司,現有股東為952人,現任暫不支薪員工為22人
,現存最大資產為坐落於嘉義縣大林鎮大浦美精密機械園區
之土地及廠房,惟前開土地及廠房已遭債權銀行聲請強制執
行並進入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程序,前開土地市價應為新臺
幣23億元,如依據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公告所揭,
則相對人之最大資產將慘遭賤價變賣,對全體股東而言將受
有極大損失,同時對於銀行以外之普通債權人以及未受清償
之勞工薪資亦為不公。又上開強制執行拍賣日期為民國115
年1月21日,於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事件為准駁前,相對
人之最大資產如遭賤價變賣,則相對人將無重整或重生之可
能,爰依公司法第287條規定,聲請就相對人為裁定准否進
行重整前,考量前開所述股東、勞工及普通債權人之利益,
裁定准予暫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9982號民
事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以保全相對人之財產,併
同請求裁定禁止相對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對相對人行使債權
,及保全相對人現有存放於臺中市○○區○村路000號之相關動
產等語。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
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
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
。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
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前項處分,
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90日;必要時,法院得
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
期間不得超過90日。前項期間屆滿前,重整之聲請駁回確定
者,第1項之裁定失其效力,公司法第287條第1至3項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重整,經本院115年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事件受理在案,現上開聲請重整事件,業經本院以
115年整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則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87條
規定,聲請於上開重整裁定前,裁定准予暫停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9982號民事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
程序,併禁止相對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對相對人行使債權,
及保全相對人現有存放於臺中市○○區○村路000號之相關動產
,已無為該等緊急處分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緊
急處分,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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