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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損害賠償(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10 案號:簡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佳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賴佳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347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上
    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第444條第1項各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
    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
二、查上訴人所提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及「民事上訴理由狀」
    雖記載不服原審判決而聲明上訴,及不服原判決之理由,然
    並未依前揭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聲明,爰依前
    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
    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