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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4-16)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消債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補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黃凱鈴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楊育仁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宏銘
附表: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②「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3年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③提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3年3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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