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4-08)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8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鎮順  

代  理  人  金勝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
    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
    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
    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
    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
    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無法清償,前向本院聲請消
    債條例調解,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於其前置調解聲請狀,記載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債權總金額為1,275,358元,嗣經本院於調解程序中函詢全
    體債權人陳報債權後,業據下列債權人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債務本金及利息分別為: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金額為1,510,676元,債權人中華開發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金額為11,234,858元,合計
    12,745,534元,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
    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且聲請人代理
    人於本院115年3月9日訊問時亦表示無意見,揆諸前開規定
    及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於法未合,自應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