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3-02)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雯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雯鈺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1,008,179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26,5
    21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113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債務人財產清
    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存摺影本、戶口名簿等為證。並有本
    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55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
    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
    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
    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
    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3月2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