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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4-08)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8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其旺  

代  理  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其旺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1,792,860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25,0
    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
    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戶籍謄本、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1號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存摺影本、保險單資料等為證,並有本院113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31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
    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
    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
    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
    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4月8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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