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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4-29)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誌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誌偉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
    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
    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
    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
    1條第1、7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之財產及
    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新臺幣(下同)
    1,236,777元,而伊前曾於民國112年6月間依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項規定與最大債權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前置協商成立,分180期、利率5%,自同年7月10日起每
    月繳納約10,369元,然伊當時每月薪資約3萬元,扣除生活
    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餘額已不足履行協議金額,惟因協商
    條件已較個別銀行協商調解為佳,故而勉強答應,嗣其於11
    3年9至10月間,因病進出醫院,導致收入減少,生活入不敷
    出,致無法繼續履行協議金額而毀諾,是伊係因不可歸責事
    由,以致無法再履行協商條件。伊現每月平均收入約33,000
    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實不
    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袋、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三商美邦人壽
    中文投保證明、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等為證,並有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陳報債務人繳納15期協商款)等資料在
    卷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債務人
    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雖於1
    12年6月曾與銀行成立前置協商,惟嗣後因病導致收入減少
    以致不能清償,屬無可歸責致履行顯有困難,堪認真實。此
    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
    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債
    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4月29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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