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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3-25)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5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千越(即林明陽)

代  理  人  邱智偉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千越(即林明陽)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16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085,613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但協商不成立。伊目前從事理
  髮業工作平均每月收入約34,8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
  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113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存戶歸戶餘額證明書、存
  款餘額證明書、存摺影本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
  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
  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
  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
  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3月25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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