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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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消債全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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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全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郁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5年度消債補字第66號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5年3月11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5年7月6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
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
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
日以115年度消債全字第37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
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
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
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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