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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2026-04-10)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消債全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全聲字第27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林柏龍即林家鴻即林柏龍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5年度消債補字第47號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5年2月6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
,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5年6月5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
    日以115年度消債全字第15號裁定保全處分,於同日公告在
    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
    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
    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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