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V 本票裁定(2026-06-05)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05
案號:抗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67號
抗 告 人 盧奕豪
相 對 人 李修
上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
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15年度司票字第1246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
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
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
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
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殊不
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
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裁定意見參照);又本票執票人聲請
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
查,就實體上爭執,無權予以審究(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
第90號裁定意見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當初借款新臺幣(下同)每萬元寫3萬元本
票,本票金額為實際金額3倍,相對人請求21萬元,只有7萬
元本金,相對人無法提出匯款或提款21萬元之紀錄,且抗告
人已清償本金加利息8萬5,000元,相對人聲請之本票債權不
存在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未載到期日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2紙(下稱系爭本票),詎屆期
提示未獲付款等情,已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影本附卷,
原本退還,原裁定卷第7-13頁、第27頁),且核其形式要件
並無不符,未欠缺票據應記載事項,本院司法事務官審查系
爭本票之形式要件均已具備,因而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
並無不合。至抗告意旨所陳,核屬票據債務實體法律關係存
否之抗辯,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對之如有爭執,應由抗告
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尚不得於本件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裁定之非訟程序中為此爭執,抗告法院亦不得予以斟酌
審究。從而,抗告人執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利 率 1 112年10月2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3日 389860 年息6% 2 112年10月2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3日 389861 年息6% 3 112年10月2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0月3日 389862 年息6% 4 112年9月16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17日 704691 年息6% 5 112年9月16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17日 704692 年息6% 6 112年9月16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17日 704693 年息6% 7 112年9月1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2日 704685 年息6% 8 112年9月1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2日 704686 年息6% 9 112年9月1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2日 704687 年息6% 10 112年1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4日 WG0000000 年息6% 11 112年1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4日 WG0000000 年息6% 12 112年11月3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4日 WG0000000 年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