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價金(2026-04-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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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號
原 告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被 告 昇合升建材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瑋辰
被 告 徐瑋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
佰壹拾玖元,並提出起訴狀繕本(包含起訴狀所附證據資料影本
)三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
併算其價額。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
9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
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
萬1,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說明,原告上開請求之金
額自應併算起訴前(遞狀日前1日即115年4月9日)之利息,
合計為83萬3,99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萬3,99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12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8,601元,尚應
補繳2,519元。另原告起訴未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書狀暨
檢附證據資料之影本,有未合於起訴程式之處,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9萬1,000元) 1 利息 79萬1,000元 114年12月7日 115年4月9日 (124/365) 16% 4萬2,995.73元 小計 4萬2,995.73元 合計 83萬3,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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