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2026-04-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1
案號:家繼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被 告 黃詩雨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
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亦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並
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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