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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2026-04-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1 案號:家繼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被      告  黃詩雨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
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亦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並
    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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