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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V 2026-06-09 案號:司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朱庭萱  

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3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經本院115年度豐簡字第4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
    相對人擔而告確定,此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訴訟卷宗查核無
    誤。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2642號核定訴
    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630元,已由聲請人預納,有
    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參該卷第55頁、61頁)。是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30元,並於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