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V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V
2026-06-09
案號:司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朱庭萱
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3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經本院115年度豐簡字第4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
相對人擔而告確定,此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訴訟卷宗查核無
誤。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2642號核定訴
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630元,已由聲請人預納,有
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參該卷第55頁、61頁)。是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30元,並於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