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崴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浚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何?(台端於事實理由欄記載請求年息16%,
票號TH0000000之本票未記載利息16%)。
二、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Line紀錄提示。(按執票人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
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權利之行使,係指票據權利
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所為之行為
。至所謂提示者,即「現實」地向債務人出示票據。)
三、提出相對人浚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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